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什么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含“窝藏、转移、回收、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需要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可以构本钱罪的客观行为。回收,主如果针对两高有关司法讲解中所说的“底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如果针对以回收废品为名很多回收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状况。应该注意不同“回收”与“拉拢”有什么区别,拉拢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实惠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约“以其他办法”,则应当依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不是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成效。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法达到与原赃物相不同,而防止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法,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状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址,防止被司法机关追缴。只须采取这两类办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回收、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