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基准,不可默示舍弃?
不可以,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舍弃工伤保险待遇,既显失公平又违反法律规定,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反悔,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别,按鉴别结论倡导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中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成本,根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成本和康复成本;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成本;
(五)生活不可以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别费。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